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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国家种业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主任宋敏
发布时间:2014-08-28 |来源: 《中国科学报》2014年08月27日|作者:胡璇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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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3日,在《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颁布3年后,国家种业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从一纸文件变成了现实,正式揭牌运行。

    3年前,宋敏带领的团队开始承担了交易平台的开发建设和交易规则的研制工作。谈及下一步的工作,宋敏在接受《中国科学报》专访时表示,“压力依然很大”。

    Q:在种业体制改革中,中心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其建立有什么困难?
    A: 产权交易平台的建设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标志性事件。推进农业科技体制改革从种业入手,一方面在于种业关涉国家粮食安全,受关注度高。另一方面,种业科技体制代表了农业甚至是国内整个科技体制里的共性问题。从国家层面来说,建立这一平台的意义在于,让科研单位把成果“亮出来”,让市场来评价它。引入市场的评价机制,成果能实现多少价值,让市场说了算。看看哪些成果受市场欢迎,企业愿意购买,形成公开的交易平台。科技资源的配置也需要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公开挂牌,优胜劣汰,引入竞争机制,使资源的配置最优化。
    种业科技成果的价值实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中间既有市场风险,又有自然风险。因此,平台的建立和运行也更加复杂:一是需要技术的支撑,比如品种鉴定技术、遗传轨迹追溯技术、DNA指纹鉴定技术等;二是需要建立制度体系,包括从国家层面对交易中心、交易参与当事人、服务商的行为进行规范,也包括交易中心内部的交易规程、合同模板等;三是需要数据支撑,既需要全球种业科技成果的技术和法律状态信息,也需要不同生态区域环境下,种业科技成果的实际应用信息,还需要交易当事人、成果运用农户等行为信息;四是需要专业的人员,科技成果产权交易牵涉到技术鉴定、价值评估、产权过户、融资担保、维权救助等系列活动,需要相关的技术、经济、法律和金融专业人员参与,才能顺利进行。

    Q:中心需要从国家政策层面解决哪些核心问题?
    A:一是科研立项考评机制的问题。对于技术创新项目要建立以知识产权产出为目标的立项机制,和以知识产权转让交易价值为核心的考评机制。建立项目知识产权全程管理制度,形成知识产权市场导向机制,切实把科技投入转化为知识资本。
    二是科技成果私下交易问题。国家财政性科研资金投入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公益性目标。目前大量存在的科技成果私下交易,不仅使许多财政性投资的科研项目完全偏离了其初衷,不能真正服务于社会公益性目标,而且也导致公共科研单位与私营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影响社会资源投入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因此,需要对财政性投入形成的科技成果建立强制性公开交易的制度。
    三是建立种业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风险防范机制。种业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除了市场风险外,还面临错综复杂的自然生态风险,而且涉及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需要采取政策性保险等机制。

    Q:如何实现财政资助形成的科研成果都在中心的平台交易?
    A:农业部、科技部等主管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种业科技成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将会对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的科研成果的交易作出要求,禁止私下交易。如果不在平台交易,会有一些惩罚性的措施。比如没有交易平台出具的交易证书,交易的科技成果的产权过户、品种的生产经营许可申领等都可能受到影响。同时,也可能涉及国有资产的处置、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和成果奖励等。
    
    Q:有人认为,在产权都无法保证的情况下,产权的交易并没有意义,你怎么看待?
    A: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实际上交易的就是一种获利的专用权。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受让方购买的这种权利就不可能转化为利益。就像空气可以自由呼吸,谁还愿意为此付费?因此,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产权交易的基础。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就不会有产权交易。目前我国种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已经完全建立,种业科技成果可以通过专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等多种形式保护。当然,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制度机制和保护执法等方面确实也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但是这种状况正在不断改善。知识产权保护除了靠政府之外,更多还得靠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自身。因此,交易平台建立以后,可以增强全社会对于知识产权的价值观、财富观,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积极的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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